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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未恢复执行不可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属适用法律错误

2024/7/19 16:12:20点击:

裁判要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阳中院应当在受理中原兴航公司变更申请的前提下,对其申请是否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安阳中院、河南高院认为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

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北大街支行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       由】执行

【案       号】(2022)最高法执监202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06月30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审查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本案执行依据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下,中原兴航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必须满足本案已经恢复执行这一条件

    根据安阳中院查明的事实,2005年4月29日,安阳中院作出(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柏庄石油公司抵押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评估、变卖,变卖款项为2180万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安阳市文峰区公证处作出的(2005)安文证经字第748号公证书终结执行由此可知,(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是基于柏庄石油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阳中院应当在受理中原兴航公司变更申请的前提下,对其申请是否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安阳中院、河南高院认为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予纠正。

    中原兴航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执复829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法执字第53号之一执行裁定

    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对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