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有效吗?
案情简介
李甲和李乙是李先生和王女生生育的两个儿子,由于李先生和王女士年迈体衰需要人照顾,所以李甲和李乙签订了各自赡养父母一方的协议,约定李甲赡养父亲,李乙赡养母亲。后父亲因病去世,李乙便要求哥哥和其一起赡养母亲,但是李甲以协议为据声称其已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无需再与弟弟一起赡养母亲。因此李乙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其一起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
如何看待李甲与李乙之间的赡养父母的协议?李乙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以案释法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李甲不承担王女士日常吃、住照料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从其单独承担父亲的全部丧葬费用及其与李乙订立的赡养协议内容看,可以认定李甲对父亲尽过较多赡养义务。因此虽不能就此免除其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但可以在以金钱为内容的赡养义务方面减轻李甲应负担数额。所以,李乙能够要求李甲与其一起赡养母亲,但应酌情减少李甲应负担的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律师提示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民事责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拒不赡养老人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会有坐牢的可能性。
我国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养老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子女应该关注父母的养老问题,切实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不只在物质上进行支持更要在精神上进行抚慰和支撑,争取让父母感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建立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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