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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基本过程

2015/11/16 10:26:53点击:
诉讼的基本过程 
(一)开庭前的程序。
  1、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一方是原告,被诉讼的一方是被告。原告向法院提出控告标志着起诉的开始。原告起诉时,应陈述其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
  2、被告答辩和反诉。在法院决定立案后,法院将把起诉书和传票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可以聘请律师对原告的控诉进行抗辩,即向法院提交答辩状。通常被告对原告的控诉提出否认,这种否认将迫使原告逐项证明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
  此外,针对原告的诉讼,被告可能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原告已经起诉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达到抵消、动摇或并吞本诉的目的。本诉和反诉通常合并审理,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对反诉,原告需要做其它的工作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故原告的律师会要求原告交纳另外的费用。
  3、简易判决。起诉后,被告律师可能要求原告回答一些问题,诸如,双方协议的内容、何人签署的协议、销售的商品、价格等。原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这些问题。同时,原告也可以要求被告“承认或否认债务”。对原告所列出的特定事实,被告需在特定的时间内作出回答。如果被告承认这些事实,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简易判决,并提交简易判决动议。
  简易判决动议是在原、被告双方对案情没有争议,或被告在特定的时间内没有答辩,或被告有诈欺行为,或被告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出不开庭审理即进行裁决的要求。但如果被告进行抗辩或对要求解决的事实提出争议,简易判决请求将遭否决,法院将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简易判决的优点是诉讼时间较短。在实践中,法官不希望批准简易判决, 因为被告抗辩是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4、庭前取证。庭前取证是一种口头讯问,证人需要在公证人面前宣誓,且法庭书记员要对证词进行记录并将此记录归卷。此程序被用于澄清事实,并为日后的开庭提供证言。庭前取证可以保证在证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况下获得所需的证据。
  5、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临时措施。它是指当涉诉财产或虽未涉诉但已处于争议状态的财产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经债权人申请,由法院颁布的限制或控制债务人使用和处分其财产的一项命令。它可以阻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以保证未来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案情清楚,并能证明其索赔是有效索赔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才有可能获得批准,法院往往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扣押、查封、冻结等形式。
 
(二)开庭审理时的程序
  1、庭内会议。在开庭之前,审判长可能与双方律师召开一次庭内会议。在庭内会议上,审判长将和双方律师一起讨论本案的解决途径,审判长甚至可能提出自己对解决该案的建议。在有些案件中,双方可能在庭内会议上达成和解协议。如达不成协议,此案将进行开庭审理。
  2、开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然后开始举证,法院传唤原、被告的证人出庭作证。作证采用交叉质证的方式进行。原告或被告向其自己一方的证人提出问题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过程称为“直接询问”。原、被告律师向对方的证人提出质询的过程称为“反质”。在各自的证人被传唤之后,原、被告对自己的陈述作最后的概括。结束陈述后,案件将送法官或陪审团审查。
  3、裁决前的调解。在法院做出裁决前,双方律师或法庭将尽力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在有些情况下,争议可能在开庭期间,或在休庭时,或在原、被告双方听取证言后得到解决。
  4、缺席判决。对于原告的起诉,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起诉进行裁决,这种申请称为缺席判决请求。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原告提交宣誓书,声明起诉的金额是债务人所欠的已到期债务,原告需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
 
(三)判决。
  就追偿案而言,法院会判决败诉方向胜诉方给付一定金额。
 
(四)执行。
  如果败诉方不执行判决,胜诉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措施主要包括冻结银行帐户、划拨债务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
法院执行官强制执行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此费用一般先由胜诉的债权人支付,然后再从债务人的最终还款中扣除。
  如果败诉债务人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官将在执行文件上标注“未执行”的字样,并将此文件送回法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寻找其它途径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裁决已被执行,执行官将标有“判决已执行”字样的文件呈交法庭。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有何种可扣押的财产,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执行程序。这一程序指债权人通过获得法庭命令或传票,命令败诉债务人到法庭,宣誓后对法官提出的有关其财产及偿付能力等问题进行回答。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律师可获得关于债务人财产方面的信息。败诉债务人不能拒绝回答任何有关其资产情况的提问,如果债务人拒绝回答,法庭可强制债务人回答。
  如果败诉债务人拒绝出庭,法院将签发传票,由法院执行官强制败诉债务人到庭。在此情况下,败诉债务人必须向法庭递交保证金。
  对败诉债务人的询问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使胜诉债权人律师没收债务人未被发现的资产,以执行裁决;如果发现败诉方无资产可用于执行法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胜诉方律师可致函债权人,建议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