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协助单位遭罚款20万元
2009年4月14日,重庆南川区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装部分》约定:甲方将2.5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工程发包给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提交资料,乙方应及时交清工程竣工所有资料,并全力支持甲方工程验收合格;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前,乙方均应提前向甲方提供等额正式发票。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50天内,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一式两份。
2012年7月26日,双方经协商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双方认可: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982580元,下欠617420元未支付。2012年8月6日,甲方向乙方出具《付款协议》载明:甲方于2013年6月前付清工程款。2015年7月20日,乙方将甲方2.5万吨/年离子膜烧碱技改工程的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资料(设备管道部分)共计13册交付给甲方,但甲方以乙方未及时交清工程竣工所有资料且已支付的价款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下欠工程款。
法院审理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由南川区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某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60多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虽约定,乙方有提供资料和等额正式发票的义务,但未明确乙方必须提供资料和等额正式发票是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且乙方已在2015年7月20日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提供等额正式发票不属主给付义务而属从给付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是主给付义务,不能构成同时抗辩关系。根据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甲方在给付货款后,如乙方不履行给付发票的义务,甲方可另行主张权利或向有关税务部门投诉。故甲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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