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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子因意外不幸离世,父亲却将60万死亡赔偿金转到孩子叔叔账户中……

2024/10/17 14:19:53点击:

一笔赔偿款

本应合理分配

一次财产转让

却让分配陷入僵局

前夫将赔偿款转给亲弟弟,前妻难以获得原有赔偿

柳小(女方化名)与李雄(男方化名)曾是夫妻,育有3个子女。2020年6月,柳小与李雄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婚生儿子李聪聪(化名)由李雄抚养。2021年12月,李聪聪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几天之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雄、柳小赔偿李聪聪的事故损失共计60万元。后来,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至李雄的账户,李雄于收款次日向自己的弟弟李荣(化名)转账60万元。
柳小将前夫李雄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李雄向柳小支付李聪聪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柳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雄名下没有钱款可供执行。

柳小认为,李雄收到赔偿款后向李荣转款60万元是在无偿转让财产,于是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李雄给李荣转账60万元中涉及柳小的20万元赔偿款的行为;李荣向柳小返还赔偿款20万元及利息。
李雄、李荣辩称,双方转款60万元是借贷行为。李荣1个月后将存款取现归还李雄,李雄当天向李荣出具收条,写明收到60万元。


法院:撤销被告之间转款60万元中的20万元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主张撤销权之诉成立应满足三个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债务人无偿处分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柳小及李雄赔偿事故损失共60万元。因此,即便保险公司向李雄个人账户支付全额赔款,但李雄应该知道该款是他与柳小共同享有。李雄收到赔偿款后,没有和柳小进一步协商分配方案,而是于次日转给李荣,双方没有提供彼此存在借款、经济往来等证据,李雄的转款行为属于无偿处分。
柳小对李聪聪的死亡赔偿金享有20万元份额。后因李雄没有履行义务,柳小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没能执行完毕。可见李雄将款项无偿转让给李荣的行为确实影响了柳小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应撤销李雄向李荣所转款项60万元中的20万元款项的行为。


上述转款行为被撤销后,李荣应向李雄返还属于柳小应得部分的20万元。但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况及李荣与李雄之间的利害关系,法院判定由李荣直接将上述款项履行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李雄向李荣转款60万元中的20万元的行为;李荣向李雄返还20万元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李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亲属间出具的证据材料需经核实,

并厘清亲属间的利益关系

相比其他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李荣与李雄为亲兄弟,为阻碍柳小追回款项,双方存在较大互相掩护的可能性。通过李雄向法院出具的收条可看出,李雄与李荣试图通过出具收条的方式串通,造成60万元已退还的假象,让柳小的起诉落空。
审查此类存在亲属关系的案件,对于亲属之间出具的证据材料,法官不仅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更要厘清亲属间的利益关系,把控证据成立的可能性,找寻其中纰漏。双方称已将60万元交接退还,但陈述退还细节时漏洞百出,违反常理,因此该证据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因为李荣与李雄存在亲属关系,如直接判决由李荣向李雄返还这笔款项,可能导致李雄收到款后再次转移的结果,使得柳小产生再次诉讼的风险,不利于纠纷实际解决。因此法官让李荣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法院账户,由法院付给柳小,真正保障债权人权益。